黑格尔家庭法哲学研究
发布时间:2019-01-06 点击:
发布:中国论文期刊网
引论
(一)研究目的
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人类最初的栖息之所,也是人格形成的地方。家庭是社会共同体的一种最古老的形式,是人类生存和繁衍的最基本组织形式,故而是法哲学研究不可绕开的一个领域。在人类文明数千年的发展过程中家庭发挥着重要作用,人类之所以延续不绝,缘由之一是个人通过家庭结合成为整体,进而克服了单个人的孤立无依,为个体提供了心理甚至经济支撑。然而,家庭在现代社会遭受了重大冲击,甚至其存在的合理性受到质疑。我们今天是否还需要家庭?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我们所需要的是什么样的家庭?在黑格尔生活的时代,家庭尚未遭受如此重大的危机,但同样经历着巨大变革,对此,黑格尔提供了关于家庭问题的思考。
然而在后世对黑格尔法哲学和政治哲学的研究中,家庭这一环节是最少受到关注的。而且在这不多的关注中,绝大多数是对黑格尔家庭理论的批评。黑格尔哲学在西方哲学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可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康德等思想巨人并肩,其思辨哲学是后人绕不开的一座高峰。黑格尔整个哲学体系及其各部分虽然广受争议,但黑格尔家庭理论所受到批评之持续性和压倒性是不多见的。黑格尔在家庭问题上观点如何?为什么作这样的主张?其家庭理论又为何受到如此严厉的批评呢?经历这些批评之后黑格尔家庭思想在今天是否仍有价值?这些是本文试图解决的问题。
黑格尔著作中涉及到家庭问题的主要是《伦理体系》、《精神现象学》、《法哲学原理》、《精神哲学》、《美学》。可以说自耶拿时期开始黑格尔对家庭问题的思考是贯穿始终的,而且在此问题上的基本观点是一以贯之的——当然在某些问题上黑格尔对自己先前的观点作了修正——只不过不同时期的思考侧重点有所不同。无论在观点还是体系上,黑格尔的家庭思想在《法哲学原理》中臻于成熟。因此,本文希望以《法哲学原理》为主要文本,辅之以其它相关著作,探索黑格尔家庭思想的要义以及对今天家庭问题的出现和解决所具有的启发。
(二)研究综述
如前所述,黑格尔的家庭理论较少受到关注,国外对黑格尔家庭理论的研究主要散见于对其法哲学、政治哲学、社会哲学、伦理学的研究之中。
在由哈里斯(H. S. Harris)和诺克斯(T. M. Knox)编译的《伦理体系(1802/3)和最早精神哲学(1803/4 年思辩哲学体系第三部分)》(System of Ethical Life(1802/3)and First Philosophy of Spirit (Part Ⅲ of the System of Speculative philosophy 1803/4))1中,哈里斯在前言部分对这两份手稿分别进行了介绍与解释。在黑格尔的家庭理论中,差异性与依赖性仍然存在,甚至由于子女的相对弱势地位而被加强了,但是这种“主人”与“奴隶”之间的差异性最终被平等化了。一方面,子女被承认为人并且具有人的权利;另一方面,作为其父母之结合的表现和意义所在,父母爱他们的子女。被严格地视为一种自然结合的家庭,现在就作为一种“承认”制度被赋予了伦理的维度。哈里斯认为,黑格尔所构建的家庭的整个功能在于养育子女,所以家庭是自然所能够达到的最高的整体性。此外,在黑格尔的婚姻观念里,婚姻只能是一种统一,而不是一种关系,因为婚姻契约只是一种外在形式,所以婚姻完全超越了契约关系的界限。黑格尔将家庭看作是自然意识的整体性,正是家庭这种自然共同体通过对对方的自我承认的过程使得自由意识成为可能,这种承认过程使人类的性关系区别于动物的自然冲动。
在佩尔津斯基(Z. A. Pelczynski)主编的《国家与市民社会》(The State and Civil Society)2中,有两篇文章涉及到黑格尔的家庭理论。因伍德(M. J. Inwood)的《黑格尔、柏拉图和希腊伦理》(Hegel, Plato and Greek ‘Sittlichkeit’)指出,黑格尔为古希腊城邦所倾倒,黑格尔在著作中表达了对古希腊艺术、哲学、宗教和生活方式的崇拜之情。受《安提戈涅》(Antigone)启发,黑格尔认为家庭是一个独立的整体,是一个扩大的人格,并且可能与其他家庭,甚至与国家发生冲突。另一篇是默罗阿德·韦斯特法尔(Merold Westphal)的《黑格尔的激进唯心主义:作为伦理共同体的家庭与国家》(Hegel’s Radical Idealism: Family and State as Ethical Communities),其中指明了黑格尔家庭理论的重要性——不仅对于理解家庭自身之目的,而且对于黑格尔国家观的认识具有重要作用。在这篇文章中,韦斯特法尔希望探讨的是黑格尔是如何将家庭作为国家的模型的——但绝非国家的目的,并藉此阐明黑格尔家庭理论的内在重要性。
在艾伦·伍德(Allen W. Wood)的《黑格尔的伦理思想》(Hegel's Ethical Thought)3中,伍德对黑格尔的性别角色理论予以阐释。黑格尔将女性的生活领域限制在家庭范围内,这是黑格尔家庭理论中最受批评的地方之一。伍德恰到好处地提醒我们,我们对黑格尔在此问题上的愤怒可能使我们无法认识到黑格尔作此主张的基本理由。黑格尔之所以在两性之间作此界分并不是基于其对男性在理智能力上的优越性之观点,而是具有合理的伦理上的原因。同时,伍德深刻认识到黑格尔关于性别角色的理论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他试图将三个本身并不能很好地融合起来的观念结合在一起:一是实体性原则和反思性原则之间的调和要求社会角色的差异化,也就是将女性限制在家庭生活领域内;二是现代世界的原则是主观自由,对于现代社会的个人而言,自我实现包括通过市民社会实现人格和主观性;三是基督教的教义告诉我们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迈克尔·哈迪蒙(Michael O. Hardimon)在《黑格尔的社会哲学:调和方案》(Hegel'sSocial Philosophy: the Project of Reconciliation)4中将黑格尔所构想的家庭概括为核心的、资产阶级的、家长制的现代家庭,并着重研究了黑格尔现代家庭理论中激进的社群主义方面。哈迪蒙认为,黑格尔家庭理论的社会背景是,随着市民社会的出现,家庭从广泛的亲属关系群体中撤退出来并且放弃了原有的生产性活动。黑格尔面对这种变化所构想的家庭模型呈现出专门化的特色,通过将家庭与市民社会分离开来,二者能够最佳地满足现代人的情感与经济需要。此外,哈迪蒙对黑格尔的性别观念进行了辩护,指出黑格尔对女性并不全是轻蔑,相反,他对女性是满怀尊重的。不过这种辩护是不彻底的,在哈迪蒙看来黑格尔无论如何免不了不平等主义者的标签。
阿德里安·皮伯扎克(Adriaan T. Peperzak)在《现代自由:黑格尔的法律、道德和政治哲学》(Modern Freedom: Hegel’s Legal, Mor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5中以专章形式研究了黑格尔的家庭思想。皮伯扎克认为黑格尔家庭理论较少受到关注的一个原因可能在于思想的保守性,另一个原因是黑格尔的家庭理论在其伦理哲学中是一个相对孤立的部分,与其它部分几乎没有功能上的联系。但是家庭理论在黑格尔哲学中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家庭提供了一种统一的理念,这种统一理念对于任何共同体来说都是基本的。
在罗伯特·皮平(Robert B. Pippin)和奥特弗里德·赫费(Otfried H ffe)主编的《黑格尔论伦理与政治》(Hegel on Ethics and Politics)6中,齐格弗里德·布兰奇(Siegfried Blasche)的《自然伦理生活与市民社会:黑格尔的家庭建构》(Natural Ethical Life and Civil Society: Hegel’s Construction of the Family)7这篇文章专门研究了黑格尔的家庭思想,布兰奇指出,黑格尔非常清醒地意识到自己所分析的家庭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家庭,他所谈论的家庭实质上是资产阶级家庭,在小规模的资产阶级家庭中,家庭制度才找到了自己最终的概念形式和最充分的发展。同时,布兰奇指出了黑格尔家庭理论的不完备之处,“家庭”在《法哲学原理》中所占篇幅明显不足,以致于其家庭理论简略到没有明确指出资产阶级家庭的某些任务和功能。
在《爱与政治:重新解读黑格尔》(Love and politics: re-interpreting Hegel)8一书中,艾莉丝·奥米斯顿(Alice Ormiston)认为,黑格尔之所以认为女性不能够反思性地思维从而只能生活在家庭中,是因为黑格尔受其时代对女性之偏见的束缚。
汤姆·布鲁克斯(Thom Brooks)在《黑格尔的政治哲学:<法哲学原理>系统解读》(Hegel’s Political Philosophy: A Systematic Reading of the Philosophy of Right)9中对《法哲学原理》一书作了系统性解读,其中以专章对黑格尔的家庭理论作了尊重作者原意式的解释。布鲁克斯主张,只有运用理性主义辩证法结构对《法哲学原理》作整体性阅读才能真正理解黑格尔的家庭理论——尽管布鲁克斯对黑格尔的家庭思想基本上持否定态度。布鲁克斯的基本观点是,黑格尔认为传统家庭是正当的,但是黑格尔的论据并不是传统的,亦即经验主义的。与其说黑格尔是在为传统家庭制度进行辩护,不如说是在将其思辨逻辑体系运用于家庭领域。
蒂莫西·路德(Timothy C. Luther)在《黑格尔的现代性批判:对个人自由与共同体进行调和》(Hegel’s Critique of Modernity: Reconciling Individual Freedom and the Community)10第五章中对黑格尔的家庭思想作了系统解读。他指出,将婚姻的本质看作一种伦理关系是理解黑格尔婚姻观的关键之处。此外,路德强调,黑格尔并没有将女性视作低等动物,两性之间的自然差异使得男女分别地适合于不同的社会角色和功能。
汤姆·布鲁克斯(Thom Brooks)主编的《黑格尔的法哲学》(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11一书中,艾莉森·斯通(Alison Stone)对黑格尔政治思想中的性别、家庭以及有机国家观念进行了介绍,其中特别对女性在黑格尔所构建家庭中的地位作了细致观察。黑格尔的性别观念实际上使女性在进入婚姻时就放弃了法律上的自主性,而男性则在其作为家长的新外衣下重拾了这种自主性。结果,妻子放弃了原本的姓氏而从夫姓,家庭财产虽然名为共有但由丈夫实际管理。最后,妻子不能作为市民社会的参与者也不能参加政治活动,其生活领域只在家庭中,这种家庭结构对女性是不公平的。同时,斯通注意到,黑格尔的家庭理论虽然在今天看来不具有吸引力,甚至毫无正确性或洞察力可言,但是如果不直面其家庭理论就无法完全理解黑格尔的法哲学。
此外,戴维·恰瓦塔(David V. Ciavatta)的《黑格尔哲学中的精神、家庭与无意识》(Spirit, the Family, and the Unconscious in Hegel's Philosophy)12、尼古拉可普洛斯(Toula Nicolacopoulos)和瓦斯拉可普洛斯(George Vassilacopoulos)的《黑格尔与爱的逻辑结构》(Hegel and the Logical Structure of Love)13等著作也对黑格尔的家庭理论有所涉及与评介。
除此之外,还有三篇论文对黑格尔的家庭理论进行了专门研究。琼·兰德斯(Joan B. Landes)的《黑格尔的家庭观念》(Hegel's Conception of the Family)14指出黑格尔家庭理论中的一系列内在矛盾;爱德华·哈尔珀(Edward C. Halper)《黑格尔的家庭价值观》(Hegel's Family Values)15侧重于解释为什么黑格尔将结婚看作“客观使命和伦理上的义务”;道格拉斯·贾维斯(Douglas E. Jarvis)《西方哲学中作为政治规则之基础的家庭: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与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比较分析》(The Family as theFoundation of Political Rule in Western Philosophy: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Aristotle’s Politics and 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16通过比较亚里士多德和黑格尔的伦理思想,得出结论认为,根据“城邦”或“国家”本身的政治结构,普遍化的法律规则在家庭那里找到了有效性基础,简言之,家庭为政治理论奠定了基础。
与国外研究状况类似,国内关于黑格尔家庭理论的研究成果不多,大多作为对黑格尔法哲学系统研究的其中一小部分出现,目前还没有专著出现。吕世伦在《黑格尔法律思想研究》17第七章中专门对黑格尔的家庭法理论作了研究,其中最显著的特点是,站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对代表资产阶级观念的黑格尔家庭法思想作了极具时代特色的批评;高兆明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导读》18中依照黑格尔的行文顺序依次对其中的各部分作了解读,其中第 10 讲专门对《法哲学原理》中的家庭思想作了既从历史性意义上又关照现代性维度的解析。论文方面,专门以黑格尔家庭理论或其中某一部分为主题的有 25 篇,鉴于“参考文献”中将具体罗列,在此就仅列举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数篇:魏军虎的《黑格尔爱情婚姻家庭伦理思想评述》对黑格尔《美学》中的爱情观作了介绍;郜爽的《黑格尔的婚姻伦理观》,邓晓芒的《黑格尔的家庭观和中国家庭观之比较——读<精神现象学>札记(之一)》在文本选择和研究方法上较之其它更具独特性;王传峰的《黑格尔的实体性家庭观简论》从实体性的维度对黑格尔家庭观作了简要分析;田伟松的《黑格尔法哲学视域下的家庭伦理观及其现代启示》;阳姣的《黑格尔婚姻伦理思想的精神哲学》从哲学角度把握黑格尔的家庭思想;吴苑华的《家庭伦理:黑格尔与马克思》介绍了马克思对黑格尔家庭思想的批判;周德海的《论黑格尔法哲学的家庭理论》对国内学界的相关研究提出了批评。此外,有两篇硕士论文对黑格尔家庭法理论多有涉及:王晶晶的硕士论文《马克思恩格斯与黑格尔的婚姻家庭观比较》将马克思、恩格斯与黑格尔的婚姻家庭思想的相似及超越之处作了系统比较;石云的硕士论文《黑格尔的婚姻观及其当代意义》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表达的婚姻观进行了针对性但尚属初步的研究,特别侧重于黑格尔对契约论婚姻观的批判,进而阐述了黑格尔婚姻观对当代中国所具有的启发意义。
(三)研究进路
本文从黑格尔之前以及同时代所流行的四种家庭观开始,亚里士多德、康德、费希特以及德国浪漫主义对黑格尔家庭思想的形成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第一部分分别对四者在家庭问题上的立场作一简洁但扼要的介绍,以期探寻黑格尔家庭思想形成的思想基础。黑格尔对四种家庭观虽有继承但同时作了严厉的批判,从而在其逻辑体系内形成了自己独具特色的家庭思想,最显著的是突出家庭的伦理实体性,第二部分即对家庭伦理实体的路径以及制度层面上的必然要求作了阐述。按照黑格尔的逻辑进路,家庭是在三个方面完成起来的,第三、四、五部分分别对这三个方面作了考察。具体言之,婚姻是家庭构建的基础,第三部分首先对婚姻的实质和目的作了研究,这二者从根本上将黑格尔的婚姻观跟其它婚姻概念区别开来,进而形成了黑格尔自己的婚姻概念,婚姻要实现实体性的统一需要制度层面的确保,这是婚姻部分末尾所探讨的主题。作为家庭之外在定在的财富是家庭的必不可少要素,第四部分对家庭财富的性质和功能作了研究。家庭作为直接的自然的伦理实体,具有解体的伦理必然性,第五部分即按照解体原因分别对家庭的法律上的解体、自然解体以及伦理上解体作了研究。
(一)研究目的
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人类最初的栖息之所,也是人格形成的地方。家庭是社会共同体的一种最古老的形式,是人类生存和繁衍的最基本组织形式,故而是法哲学研究不可绕开的一个领域。在人类文明数千年的发展过程中家庭发挥着重要作用,人类之所以延续不绝,缘由之一是个人通过家庭结合成为整体,进而克服了单个人的孤立无依,为个体提供了心理甚至经济支撑。然而,家庭在现代社会遭受了重大冲击,甚至其存在的合理性受到质疑。我们今天是否还需要家庭?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我们所需要的是什么样的家庭?在黑格尔生活的时代,家庭尚未遭受如此重大的危机,但同样经历着巨大变革,对此,黑格尔提供了关于家庭问题的思考。
然而在后世对黑格尔法哲学和政治哲学的研究中,家庭这一环节是最少受到关注的。而且在这不多的关注中,绝大多数是对黑格尔家庭理论的批评。黑格尔哲学在西方哲学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可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康德等思想巨人并肩,其思辨哲学是后人绕不开的一座高峰。黑格尔整个哲学体系及其各部分虽然广受争议,但黑格尔家庭理论所受到批评之持续性和压倒性是不多见的。黑格尔在家庭问题上观点如何?为什么作这样的主张?其家庭理论又为何受到如此严厉的批评呢?经历这些批评之后黑格尔家庭思想在今天是否仍有价值?这些是本文试图解决的问题。
黑格尔著作中涉及到家庭问题的主要是《伦理体系》、《精神现象学》、《法哲学原理》、《精神哲学》、《美学》。可以说自耶拿时期开始黑格尔对家庭问题的思考是贯穿始终的,而且在此问题上的基本观点是一以贯之的——当然在某些问题上黑格尔对自己先前的观点作了修正——只不过不同时期的思考侧重点有所不同。无论在观点还是体系上,黑格尔的家庭思想在《法哲学原理》中臻于成熟。因此,本文希望以《法哲学原理》为主要文本,辅之以其它相关著作,探索黑格尔家庭思想的要义以及对今天家庭问题的出现和解决所具有的启发。
(二)研究综述
如前所述,黑格尔的家庭理论较少受到关注,国外对黑格尔家庭理论的研究主要散见于对其法哲学、政治哲学、社会哲学、伦理学的研究之中。
在由哈里斯(H. S. Harris)和诺克斯(T. M. Knox)编译的《伦理体系(1802/3)和最早精神哲学(1803/4 年思辩哲学体系第三部分)》(System of Ethical Life(1802/3)and First Philosophy of Spirit (Part Ⅲ of the System of Speculative philosophy 1803/4))1中,哈里斯在前言部分对这两份手稿分别进行了介绍与解释。在黑格尔的家庭理论中,差异性与依赖性仍然存在,甚至由于子女的相对弱势地位而被加强了,但是这种“主人”与“奴隶”之间的差异性最终被平等化了。一方面,子女被承认为人并且具有人的权利;另一方面,作为其父母之结合的表现和意义所在,父母爱他们的子女。被严格地视为一种自然结合的家庭,现在就作为一种“承认”制度被赋予了伦理的维度。哈里斯认为,黑格尔所构建的家庭的整个功能在于养育子女,所以家庭是自然所能够达到的最高的整体性。此外,在黑格尔的婚姻观念里,婚姻只能是一种统一,而不是一种关系,因为婚姻契约只是一种外在形式,所以婚姻完全超越了契约关系的界限。黑格尔将家庭看作是自然意识的整体性,正是家庭这种自然共同体通过对对方的自我承认的过程使得自由意识成为可能,这种承认过程使人类的性关系区别于动物的自然冲动。
在佩尔津斯基(Z. A. Pelczynski)主编的《国家与市民社会》(The State and Civil Society)2中,有两篇文章涉及到黑格尔的家庭理论。因伍德(M. J. Inwood)的《黑格尔、柏拉图和希腊伦理》(Hegel, Plato and Greek ‘Sittlichkeit’)指出,黑格尔为古希腊城邦所倾倒,黑格尔在著作中表达了对古希腊艺术、哲学、宗教和生活方式的崇拜之情。受《安提戈涅》(Antigone)启发,黑格尔认为家庭是一个独立的整体,是一个扩大的人格,并且可能与其他家庭,甚至与国家发生冲突。另一篇是默罗阿德·韦斯特法尔(Merold Westphal)的《黑格尔的激进唯心主义:作为伦理共同体的家庭与国家》(Hegel’s Radical Idealism: Family and State as Ethical Communities),其中指明了黑格尔家庭理论的重要性——不仅对于理解家庭自身之目的,而且对于黑格尔国家观的认识具有重要作用。在这篇文章中,韦斯特法尔希望探讨的是黑格尔是如何将家庭作为国家的模型的——但绝非国家的目的,并藉此阐明黑格尔家庭理论的内在重要性。
在艾伦·伍德(Allen W. Wood)的《黑格尔的伦理思想》(Hegel's Ethical Thought)3中,伍德对黑格尔的性别角色理论予以阐释。黑格尔将女性的生活领域限制在家庭范围内,这是黑格尔家庭理论中最受批评的地方之一。伍德恰到好处地提醒我们,我们对黑格尔在此问题上的愤怒可能使我们无法认识到黑格尔作此主张的基本理由。黑格尔之所以在两性之间作此界分并不是基于其对男性在理智能力上的优越性之观点,而是具有合理的伦理上的原因。同时,伍德深刻认识到黑格尔关于性别角色的理论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他试图将三个本身并不能很好地融合起来的观念结合在一起:一是实体性原则和反思性原则之间的调和要求社会角色的差异化,也就是将女性限制在家庭生活领域内;二是现代世界的原则是主观自由,对于现代社会的个人而言,自我实现包括通过市民社会实现人格和主观性;三是基督教的教义告诉我们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迈克尔·哈迪蒙(Michael O. Hardimon)在《黑格尔的社会哲学:调和方案》(Hegel'sSocial Philosophy: the Project of Reconciliation)4中将黑格尔所构想的家庭概括为核心的、资产阶级的、家长制的现代家庭,并着重研究了黑格尔现代家庭理论中激进的社群主义方面。哈迪蒙认为,黑格尔家庭理论的社会背景是,随着市民社会的出现,家庭从广泛的亲属关系群体中撤退出来并且放弃了原有的生产性活动。黑格尔面对这种变化所构想的家庭模型呈现出专门化的特色,通过将家庭与市民社会分离开来,二者能够最佳地满足现代人的情感与经济需要。此外,哈迪蒙对黑格尔的性别观念进行了辩护,指出黑格尔对女性并不全是轻蔑,相反,他对女性是满怀尊重的。不过这种辩护是不彻底的,在哈迪蒙看来黑格尔无论如何免不了不平等主义者的标签。
阿德里安·皮伯扎克(Adriaan T. Peperzak)在《现代自由:黑格尔的法律、道德和政治哲学》(Modern Freedom: Hegel’s Legal, Mor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5中以专章形式研究了黑格尔的家庭思想。皮伯扎克认为黑格尔家庭理论较少受到关注的一个原因可能在于思想的保守性,另一个原因是黑格尔的家庭理论在其伦理哲学中是一个相对孤立的部分,与其它部分几乎没有功能上的联系。但是家庭理论在黑格尔哲学中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家庭提供了一种统一的理念,这种统一理念对于任何共同体来说都是基本的。
在罗伯特·皮平(Robert B. Pippin)和奥特弗里德·赫费(Otfried H ffe)主编的《黑格尔论伦理与政治》(Hegel on Ethics and Politics)6中,齐格弗里德·布兰奇(Siegfried Blasche)的《自然伦理生活与市民社会:黑格尔的家庭建构》(Natural Ethical Life and Civil Society: Hegel’s Construction of the Family)7这篇文章专门研究了黑格尔的家庭思想,布兰奇指出,黑格尔非常清醒地意识到自己所分析的家庭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家庭,他所谈论的家庭实质上是资产阶级家庭,在小规模的资产阶级家庭中,家庭制度才找到了自己最终的概念形式和最充分的发展。同时,布兰奇指出了黑格尔家庭理论的不完备之处,“家庭”在《法哲学原理》中所占篇幅明显不足,以致于其家庭理论简略到没有明确指出资产阶级家庭的某些任务和功能。
在《爱与政治:重新解读黑格尔》(Love and politics: re-interpreting Hegel)8一书中,艾莉丝·奥米斯顿(Alice Ormiston)认为,黑格尔之所以认为女性不能够反思性地思维从而只能生活在家庭中,是因为黑格尔受其时代对女性之偏见的束缚。
汤姆·布鲁克斯(Thom Brooks)在《黑格尔的政治哲学:<法哲学原理>系统解读》(Hegel’s Political Philosophy: A Systematic Reading of the Philosophy of Right)9中对《法哲学原理》一书作了系统性解读,其中以专章对黑格尔的家庭理论作了尊重作者原意式的解释。布鲁克斯主张,只有运用理性主义辩证法结构对《法哲学原理》作整体性阅读才能真正理解黑格尔的家庭理论——尽管布鲁克斯对黑格尔的家庭思想基本上持否定态度。布鲁克斯的基本观点是,黑格尔认为传统家庭是正当的,但是黑格尔的论据并不是传统的,亦即经验主义的。与其说黑格尔是在为传统家庭制度进行辩护,不如说是在将其思辨逻辑体系运用于家庭领域。
蒂莫西·路德(Timothy C. Luther)在《黑格尔的现代性批判:对个人自由与共同体进行调和》(Hegel’s Critique of Modernity: Reconciling Individual Freedom and the Community)10第五章中对黑格尔的家庭思想作了系统解读。他指出,将婚姻的本质看作一种伦理关系是理解黑格尔婚姻观的关键之处。此外,路德强调,黑格尔并没有将女性视作低等动物,两性之间的自然差异使得男女分别地适合于不同的社会角色和功能。
汤姆·布鲁克斯(Thom Brooks)主编的《黑格尔的法哲学》(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11一书中,艾莉森·斯通(Alison Stone)对黑格尔政治思想中的性别、家庭以及有机国家观念进行了介绍,其中特别对女性在黑格尔所构建家庭中的地位作了细致观察。黑格尔的性别观念实际上使女性在进入婚姻时就放弃了法律上的自主性,而男性则在其作为家长的新外衣下重拾了这种自主性。结果,妻子放弃了原本的姓氏而从夫姓,家庭财产虽然名为共有但由丈夫实际管理。最后,妻子不能作为市民社会的参与者也不能参加政治活动,其生活领域只在家庭中,这种家庭结构对女性是不公平的。同时,斯通注意到,黑格尔的家庭理论虽然在今天看来不具有吸引力,甚至毫无正确性或洞察力可言,但是如果不直面其家庭理论就无法完全理解黑格尔的法哲学。
此外,戴维·恰瓦塔(David V. Ciavatta)的《黑格尔哲学中的精神、家庭与无意识》(Spirit, the Family, and the Unconscious in Hegel's Philosophy)12、尼古拉可普洛斯(Toula Nicolacopoulos)和瓦斯拉可普洛斯(George Vassilacopoulos)的《黑格尔与爱的逻辑结构》(Hegel and the Logical Structure of Love)13等著作也对黑格尔的家庭理论有所涉及与评介。
除此之外,还有三篇论文对黑格尔的家庭理论进行了专门研究。琼·兰德斯(Joan B. Landes)的《黑格尔的家庭观念》(Hegel's Conception of the Family)14指出黑格尔家庭理论中的一系列内在矛盾;爱德华·哈尔珀(Edward C. Halper)《黑格尔的家庭价值观》(Hegel's Family Values)15侧重于解释为什么黑格尔将结婚看作“客观使命和伦理上的义务”;道格拉斯·贾维斯(Douglas E. Jarvis)《西方哲学中作为政治规则之基础的家庭: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与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比较分析》(The Family as theFoundation of Political Rule in Western Philosophy: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Aristotle’s Politics and 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16通过比较亚里士多德和黑格尔的伦理思想,得出结论认为,根据“城邦”或“国家”本身的政治结构,普遍化的法律规则在家庭那里找到了有效性基础,简言之,家庭为政治理论奠定了基础。
与国外研究状况类似,国内关于黑格尔家庭理论的研究成果不多,大多作为对黑格尔法哲学系统研究的其中一小部分出现,目前还没有专著出现。吕世伦在《黑格尔法律思想研究》17第七章中专门对黑格尔的家庭法理论作了研究,其中最显著的特点是,站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对代表资产阶级观念的黑格尔家庭法思想作了极具时代特色的批评;高兆明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导读》18中依照黑格尔的行文顺序依次对其中的各部分作了解读,其中第 10 讲专门对《法哲学原理》中的家庭思想作了既从历史性意义上又关照现代性维度的解析。论文方面,专门以黑格尔家庭理论或其中某一部分为主题的有 25 篇,鉴于“参考文献”中将具体罗列,在此就仅列举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数篇:魏军虎的《黑格尔爱情婚姻家庭伦理思想评述》对黑格尔《美学》中的爱情观作了介绍;郜爽的《黑格尔的婚姻伦理观》,邓晓芒的《黑格尔的家庭观和中国家庭观之比较——读<精神现象学>札记(之一)》在文本选择和研究方法上较之其它更具独特性;王传峰的《黑格尔的实体性家庭观简论》从实体性的维度对黑格尔家庭观作了简要分析;田伟松的《黑格尔法哲学视域下的家庭伦理观及其现代启示》;阳姣的《黑格尔婚姻伦理思想的精神哲学》从哲学角度把握黑格尔的家庭思想;吴苑华的《家庭伦理:黑格尔与马克思》介绍了马克思对黑格尔家庭思想的批判;周德海的《论黑格尔法哲学的家庭理论》对国内学界的相关研究提出了批评。此外,有两篇硕士论文对黑格尔家庭法理论多有涉及:王晶晶的硕士论文《马克思恩格斯与黑格尔的婚姻家庭观比较》将马克思、恩格斯与黑格尔的婚姻家庭思想的相似及超越之处作了系统比较;石云的硕士论文《黑格尔的婚姻观及其当代意义》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表达的婚姻观进行了针对性但尚属初步的研究,特别侧重于黑格尔对契约论婚姻观的批判,进而阐述了黑格尔婚姻观对当代中国所具有的启发意义。
(三)研究进路
本文从黑格尔之前以及同时代所流行的四种家庭观开始,亚里士多德、康德、费希特以及德国浪漫主义对黑格尔家庭思想的形成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第一部分分别对四者在家庭问题上的立场作一简洁但扼要的介绍,以期探寻黑格尔家庭思想形成的思想基础。黑格尔对四种家庭观虽有继承但同时作了严厉的批判,从而在其逻辑体系内形成了自己独具特色的家庭思想,最显著的是突出家庭的伦理实体性,第二部分即对家庭伦理实体的路径以及制度层面上的必然要求作了阐述。按照黑格尔的逻辑进路,家庭是在三个方面完成起来的,第三、四、五部分分别对这三个方面作了考察。具体言之,婚姻是家庭构建的基础,第三部分首先对婚姻的实质和目的作了研究,这二者从根本上将黑格尔的婚姻观跟其它婚姻概念区别开来,进而形成了黑格尔自己的婚姻概念,婚姻要实现实体性的统一需要制度层面的确保,这是婚姻部分末尾所探讨的主题。作为家庭之外在定在的财富是家庭的必不可少要素,第四部分对家庭财富的性质和功能作了研究。家庭作为直接的自然的伦理实体,具有解体的伦理必然性,第五部分即按照解体原因分别对家庭的法律上的解体、自然解体以及伦理上解体作了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