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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管理论文
推举印花税改革发展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9-01-06 点击: 发布:中国论文期刊网
摘要:印花税是对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事实行为征收的一种小额税目,也可以称之为凭证行为税。印花税虽然征收税额少,对纳税人不会造成太大的经济负担,但是印花税其实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在目前印花税的征收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本文立足于我国印花税征收中存在的问题,探讨推举印花税改革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印花税;改革;建议对策

    印花税在我国存在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晚清时期,虽然帮补了相关的税法条例,但是由于历史发展的进城,并没有得到实施。指导1998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后,印花税才开始正式在我国进行征收,成为国家税收的组成部分。
一、印花税的特点
    我国大大小小的税收种类多达几百种,这些税种各有其特点,印花税与其他税种相比,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税收对象覆盖面广泛。印花税征税范围极其广泛,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但凡是税法已经列举的合同或者具备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数据,营业账簿以及权利,许可证照等,都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都需要依法进行纳税。值得注意的是,印花税针对的是经济人立书,使用以及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进行纳税,只要行为发生就需要纳税,属于事实纳税。
    第二,税率低,税负轻。英国哥尔柏曾说过,“税收这种技术,就是拔最多的鹅毛,听最少的鹅叫”,印花税充分体现了税收的这种“听最少的鹅叫”的特点,印花税的税率分为五个档次,它的最高税率才达到千分之一,而最低税率则低至万分之零点五,如果是按定额进行征税,则每件5人民币,人们日常生活中几乎感觉不到印花税的存在。
    第三,纳税人自行纳税。一般的税收都是由纳税人先进行申报,再由税务部门进行审核确定最终应该缴纳的税额,最后有纳税人办理交纳税款的相关手续。而与其他的税种不一样的是,印花税采用的是“三自”原则的纳税办法。“三自”指的是:纳税人在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事实行为发生,产生纳税义务的同时,根据凭证所标识的计税金额和其所适用的税目税率,纳税人自行对自己应缴纳的印花税税款进行计算统计;根据统计出的应缴纳的印花税税额,纳税人自行购买印花税票,一次性足额的粘贴在应税凭证上;随后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供各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已经粘贴的印花税片自行进行注销或者划销。走过这样三个步骤,纳税人的才算真正履行完纳税义务。
二、印花税征管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
(一)法律条例上来说
1、法律条例层次太低
    《印花税暂行条例》作为印花税的的基本法规,执行了二十多年依旧停留在暂行条例。在实际的税收工作中,根据税收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各级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制定补充补充文件。整体来说印花税所遵循的法律条例层次太低,缺乏基本法律进行有效规范。
2、印花税法律条例与相关的法律不能有效衔接
    《印花税暂行条例》是我国印花税征税的唯一的基本税收行政法规,从1988年发布至今,从未发生过法变动,而改革开放之后的中国经济不断发展,税制也在不断与时俱进进行税制改革,在这个过程中也不断出现新法规。然而在法规与法规之间却存在着冲突与矛盾,难以有效衔接。譬如说合同是印花税最基础的应税凭证,可是《印花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合同定义却与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矛盾,前者规定的税目只有13种,而后者列举的合同类型达15类,甚至在合同名称等用词方面,都有出入,这都给税收工作带来不便,使印花税征缴工作变得被动。
3、相关补充细化的文件过多,纳税人难以抓住重点
    印花税在税务征管过程中会出现很多新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印花税管理条例》进行调整,而财政部、税务局等部门不能对《印花税暂行条例》进行修改,只能通过制订补充文件对问题进行解释。结果就是在印花税实行过程中补充文件数量越补充越多,虽然总体上内容覆盖面广,但是呈现碎片化状态,相互之间缺乏关联,让纳税人难以把握重点。
(二)从征管上来说
1、印花税征管范围过于狭小
    我国现行的印花税是依据1988年颁布的《印花税暂行条例》,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制定并出台施行的的,距离现在已经有二十多年。而在这二十多年的时间里,我国由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各种具有合同性质的相关凭证层出不穷,譬如说劳动合同、人寿保险合同等单据都与合同具有相似的性质,但是却并不在《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范围之内,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印花税对这些类似合同的凭证失去了宏观调控作用,违背了我国税收政策中的公平性原则。
2、相关的税率计算单位不统一,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印花税税率轻,分定额贴花和按税率缴纳两种。按税率纳税,印花税税率分五个档次,适用于各类合同以及具备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数据、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最高税率为千分之一,最低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按照定额税率征税,则是每件5元。在纳税过程中有人按照税率纳税,有人按件贴花纳税,税率计算单位不统一,给征管工作人为造成麻烦。
3、“三自”纳税原则与税收征管的发展不适宜
    “三自”原则的征纳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给税务管理工作带来困难。因为“三自”原则的做法,在实际操作中很大程度取决于纳税人个人自觉进行纳税的意识的强弱,如果没有行之有效的健全纳税评估机制进行约束,很有可能会出现纳税意识强的纳税人多纳税,纳税意识不强的纳税人少纳税甚至偷税漏税,严重违背了我国税收政策中坚持的“公平性原则”。
4、税目繁多,纳税人难以掌握
    印花税与人们经济生活息息相关,生活中各种应税凭证种类繁多,这也就相对的意味着税源零星分散。虽然《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目名义上只有13个,但是在实际的征税过程中的征税范围比较凌乱,引起纳税人对哪些该缴纳印花税,那些可以不缴识别混乱,难以掌握了解,很容易出现漏缴、少缴的情况。
5、监督代售的形式给印花税征管秩序的维护带来困难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而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具体解释为发放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办理凭证的鉴证、公证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单位。这些单位可以进行印花税代售,从而获得代售金额的5%作为手续费。有些不具备监督代收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在利益的驱使下违法进行印花税税票推销,甚至贩卖假花。这些行为不仅会造成税款流失,扰乱印花税征收秩序,甚至可能滋生腐败现象。
6、征管手段不力,难以对税源进行有效管控
    印花税是针对经济活动中的出现的各种凭证缴纳的凭证税,在实际缴纳工作中需要纳税人主动购买印花税票进行贴花才能完成纳税,如果纳税人不自觉购买印花税票贴花完税,或者税务部门委托发证的单位没有做好监督代售工作,及时代缴代扣,很难征齐税款。
(三)从宣传角度来说
    虽然印花税与人们的经济活动紧密相关,但是人们并不了解印花税的具体内容,很多人甚至不知道印花税是什么东西。同时印花税涉及到的合同种类数量众多,散布在人们经济生活中的各个环节,对纳税人来说进行汇总统计很困难,更不要说主动依法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这对于施行“三自”纳税原则的印花税来说,很容易出现税源流失的现象。
三、关于印花税改革发展的几个建议
(一)从法理角度来讲
1、加快我国印花税相关法律修订工作的步伐,通过立法程序,强化印花税的法律地位。
    到目前为止,印花税的主要法律凭据还是1988年颁发的《印花税暂行条例》,暂行就让人望文生义,觉得只是短期试行的临时性政策,让不了解的纳税人产生能躲一时是一时的念头,不利于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所以相关部门应尽快做好印花税的立法工作,完成依法程序,颁布新《印花税法》,给印花税正名。
2、对印花税涉及到的法律文件进行规范化修整。
    正如前面分析的,在我国印花税征管工作中,涉及到的《印花税暂行条例》、《合同法》等基本法律文件中存在着各种不信息无法对接的现象,无法为征管工作提供统一的依据标准,容易出现打擦边球的现象。
3、做好补充文件的整理归档工作,使其条理化。
    纷繁复杂的各种补充文件有时候连税务工作人员自己都摸不清头脑,更不要说纳税人。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做好各类文件的管理工作,理清补充文件之间的脉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整理,使其系统化、条理化。
(二)从征管层面来谈
1、扩大印花税征税范围,将所有具备有合同性质的凭证都纳入征税范围。
    建议将《合同法》列举的合同类型均纳入印花税征税范围,诸如文化、卫生、公安、消防、安检等主管部门发放的涉及到经济活动的证照列为征税范围,同时为了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可以对网上进行的经济活动按照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方式实行双向征税。这不仅能够快打税基,还能让人们在经济活动中提高纳税意识。
2、优化印花税计征办法,对征税标准进行调整,实行税目、税率简并。
    《印花税暂行条例》涉及到的13个税目中雷同的税目较多,不便于征税工作的开展。为了便于征管,提高征税工作效率,同时降低征税过程中投入的人力、物力成本,可以将这13个税目进行简化,整合成4个,即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以及财政部明文规定需要征税的其他凭证。相对应的的,税率也进行整合,除了对权利许可证照以及营业账簿按额定额税率进行征收,其他两种可以考虑进行税率分档征收。
3、对税率单位进行统一。
    目前我国税率单位有千分之一,也有万分之一,在征税过程中计算麻烦,无形中为征管工作带来麻烦。建议将印花税税率计算单位统一,方便纳税工作。
4、重视税源控管工作,从源头抓好征税工作。
    首先需要完善税务部门对监督代售单位的委托代扣代缴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加强对监督代售单位的监管工作定期对其工作进行检查,对违规操作的单位及时通报处罚,甚至取消其监督代收资格;完善印花税信息采集相关制度,对纳税人的购花渠道进行监管,防止假票、低折扣票等违规水票在市面流通。
5、完善征管方式,强化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现行的“三自”纳税方法很大程度上依赖纳税人的个人自觉,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将印花税征管方法与新《税收征管法》进行结合,不断改善“三自”纳税方法,配合上门申报方式,从而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重能力。
6、变粗放管理模式为精细化管理。
    税务部门要对重点税源要加强监督,了解税源情况,定时对其各项财务指标与入库的印花税进行对比分析,及时发现问题,提高印花税征管质量。
(三)从宣传方式来说
       印花税虽然只是我国众多税收类目中的一个小税种,并不会对人们的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但是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印花税征收过程中暴露出众多问题,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经济发展和国家税收管理,对印花税制进行改革和调整已经迫在眉睫,需要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有计划,有重点的针对印花税制存在的问题,从立法,征收和监管等方面综合进行探讨,对印花税制进行彻底的税制改革,打破税种设计的初衷限制,使印花税制能充分发挥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齐银昌.《印花税史》[J].北方经济,2002(2):30.
[2]肖平.《印花税改革之路截经济研究参考》2002(15)
[3]董颖.现行印花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税务与经济,2001